大连医科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大连医科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大医发〔2025〕217号

第一条 为确保大连医科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支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对外交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医科大学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邮箱”)是为本校师生及单位提供的基于实名制的电子邮件服务系统,是学校官方认可的通信渠道之一。校园邮箱账号与学校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绑定管理。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邮件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与服务支持,保障系统稳定可靠,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与应急响应。因系统维护、升级或不可抗力需暂停服务时,应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告。

第四条 校本部在职在编教工、全日制研究生无需申请个人邮箱,可通过校园门户或“https://mail.dmu.edu.cn”直接访问,邮箱账号为“统一身份认证号@dmu.edu.cn”。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可申请“单位邮箱”,用于部门公务通讯。申请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指定专人管理,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单位撤销或管理员变更时,须及时办理邮箱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邮箱命名应规范、文明,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不雅或易引起误解的内容。用户应保护个人邮箱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系统支持通过自助方式重置密码。

第七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邮箱从事下列行为:

1、传播涉密、虚假、骚扰、诽谤、非法商业广告等信息;

2、攻击、侵入他人邮箱或信息系统;

3、发送恶意软件、垃圾邮件;

4、其他损害学校声誉、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八条 用户应加强账号安全意识,定期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因个人原因导致账号被盗、信息泄露等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校尊重用户通信秘密和隐私权,不擅自查看、披露用户邮件内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对系统进行安全监测和必要的管理措施,对存在异常或违规使用的账号可采取限制登录、暂停服务直至关闭账户等措施,并视情节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户享有基础存储容量,应定期清理邮箱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申请扩展,避免因容量不足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医科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大医发[2013]268号)同时废止。

大连医科大学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