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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16 13:43:58  作者: 点击:[]


为了加强校园一卡通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学校智慧化校园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规范的校园卡工作秩序,维护学校财产和用户利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由大连医科大学发行,是校内唯一具有身份认证及消费功能的校园卡。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其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

第三条 大连医科大学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均无权没收。

第四条 所有合法持有大连医科大学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业务管理机构

校园一卡通系统由网络信息中心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资金结算与管理,具体涵盖一卡通现金管理、账务核对、补助发放、与持卡人的账户清算和校园一卡通系统各商户的账务处理等。

第三章 卡片管理

第七条 校园卡分类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三种。

1.教工卡:办卡对象为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经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

2.学生卡:办卡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外籍留学生。

3.临时卡:办卡对象为来校交流、短期工作等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外籍专家、外教、进修教师和务工人员等。

第八条 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为证照卡(卡片印制持卡人证件照等信息),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使用范围包括图书馆、班车、消费、浴室以及身份认证等。卡片功能根据不同身份类别而有所不同。

第九条 校园卡申领

1.校园卡申请

(一)集中办理: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申请人信息。

(二)单独办理:由申请人持校园卡申请表(由其所在管理部门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

2.校园卡领取

(一)集中领取:待信息审核通过、制卡完成后,由相关管理部门统一领取。

(二)单独领取:需要实体卡的申请人现场领取校园卡。

第十条 校园卡注销

对以下情况,网络信息中心将注销校园卡。销户后,用户持校园卡销户清单到财务处结算卡内余额。

1.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名单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人员名单。

2.离退休工作处提供的离世人员名单。

3.学籍、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毕业、退学等离校学生名单。

4.校园卡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延期的。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限

1.教工卡的有效期同聘期。学生卡的有效期为学生的学制。临时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2.进站博士后、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人员的教工卡有效期满后,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明确延长期限后办理教工卡延期。

3.离退休教师卡与校友卡的有效期均为长期有效。

4.延期毕业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提供给网络信息中心集中办理学生卡延期。

5.临时卡有效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明确延长期限后办理卡延期。

第十二条 校园卡收费

学生卡和教工卡的初次制卡免费,临时卡和补办校园卡需缴纳工本费20元/张。

第十三条 校园卡管理

1.校园一卡通用户只能拥有一个校园一卡通账户,该账户注销后不能恢复。

2.校园卡注销后,原校园卡的所有功能取消。卡片不回收。教工卡、学生卡用户可通过圈存机开通校友卡,并具有相关功能。

3.校园卡在所有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4.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5.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6.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校园卡内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取现。除离校、离职等原因外,不退余额。如因系统原因造成透支,校园服务部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才可正常使用卡片。

7.网络信息中心对挂失办理前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关于校园卡的申领、补办、充值、换卡、挂失、解挂、销户等功能介绍及操作流程,详见《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一卡通使用手册》。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十四条 商户的定义。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校内各部门,也视为商户。

第十五条 商户的申请范围。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商户设立。由该商户管理部门(本校院、系、部等处级部门,下同)提交申请,并签订商户入网协议,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开通商户账户,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调试设备。商户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资金结算和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商户撤销。由该商户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审核通过方可撤销。

第十八条 商户变更。商户变更,包括商户更名、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等事项。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管理部门应先完成原商户的资金结算、原商户撤销等操作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十九条 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五章 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的权利

1.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享有本规定承诺的各项校园卡服务的权利。

2.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有权知悉校园一卡通使用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3.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有权要求网络信息中心及时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二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和商户的义务

1.持卡人应当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应持校园卡到校园卡服务大厅进行业务办理。

2.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3.校园一卡通商户还应遵守《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规定》和财务处相关管理规定,按财务结算要求开立结算账户,提供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和设备的管理、日常维护。

第六章 系统与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大连医科大学所有。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部门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各部门需安排指定人员,定期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网络信息中心处理。如果设备发生丢失、人为损坏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设备仅限校园卡业务使用。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设备、改动线路或人为损坏设备的,商户须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及修复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信息提供部门应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保证校园一卡通的制卡和销户等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业务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信息集成工作,须严格遵循学校信息系统及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警示条款

第二十六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因无效卡使用造成后果由使用者和授权使用者承担,网络信息中心保留追究其责任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对于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的行为或人员,一经查实,移交学校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对一卡通系统及相关设备进行入侵破解、篡改、攻击、故意损坏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上述警示条款,造成损失须进行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园卡信息只证明持卡人与证件的关联性,不具有劳动关系和人事聘用关系的证明效力。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应对各类紧急情况,校园一卡通各使用部门需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第三十二条 若遇一卡通系统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需启动协同工作机制。具体如下:使用部门按其应急方案执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故障排查与恢复工作,同时协同相关部门联动处置紧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与管理规定》(大医发[2013]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办法



大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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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办法

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持卡人利益,保证商户合理有序经营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商户管理

第一条商户的定义。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校内各部门,也视为商户。

第二条商户的申请范围。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商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本办法。

第四条商户设立。由该商户管理部门(本校院、系、部等处级部门,下同)提交申请,并签订商户入网协议。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开通商户账户,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调试设备。商户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资金结算和设备管理。

第五条商户变更。商户变更,包括商户更名、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等事项。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管理部门应先完成原商户的资金结算、原商户撤销等操作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六条商户撤销。由商户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将一卡通设备归还网络信息中心。经网络信息中心检测设备无问题后,再与财务处进行账务清算后方可离校。如果一卡通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商户应根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设备购置金额予以赔偿。

第二章 商户的权利

第七条商户享有《大连医科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承诺的各项校园卡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服务质量的业务进行投诉。

第八条商户有权要求网络信息中心和财务处及时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原则上以一卡通系统结算金额为准,如有其它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商户有权知悉校园一卡通使用功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 商户的义务

第十条校园一卡通商户必须向持卡人提供身份认证或刷卡消费的服务。

第十一条校园一卡通商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立结算账户,提供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二条商户的结算管理遵照财务处出具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商户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该人员对一卡通设备应有相应的了解和基本的故障判断和解决能力。为了确保资金月结的准确性,商户应于结账日期前一天统一检查是否还有滞留于收费终端机的数据,检查相关设备和线路,保证数据上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商户负责对所使用的相关设备进行保管和维护。

1.在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期间,一卡通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保管、维修和调拨使用。各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并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2.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3.未列入学校一卡通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商户,需承担接入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十五条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1.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营业员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应办理退款。

2.当因一卡通系统设备故障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情况时,经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核实后,商户应服从“商户退款”处理(即将商户多收取的费用通过系统调账退还至持卡人账户或现金退款)。

第十六条商户应配合、服从网络信息中心的管理,按要求使用终端消费设备。

1.商户营业员应按照一卡通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培训要求,正确使用终端设备。

2.商户营业员不得自行为持卡人输入默认的消费密码,减少和避免持卡人因卡片遗失造成的损失。

3.在一卡通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商户不得采用脱机形式营业,若发现设备或线路故障应及时向网络信息中心报修,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负,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商户负赔偿责任。

4.未经允许商户不得私自搭建、使用除一卡通系统外的第三方支付系统。

5.在校园一卡通设备原有线路正常的情况下,若因商户经营需要进行线路改造,原则上网络改造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商户如果不遵守上述3条规定,会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损害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网络信息中心有权要求商户纠正,商户拒不纠正的,网络信息中心将永久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财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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